
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规范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发〔2014〕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规模为每年10亿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亿元,引入社会资本5亿元组成,基金设立期限为5年,在具备资金安排条件的区(市)先行设立。
第三条 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影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或引导基金与补贴专项资金组合的方式设立。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投影视投资基金,影视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影视产业发展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比较优势、具有成长性的影视企业以及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影视产业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在青岛完成主要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作品给予制作成本补贴。补贴范围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境内电影作品应当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院线影院放映,电视剧作品应当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境外电影作品应当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片立项批准,电视剧作品应当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批准,并在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四条 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影视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配置、注重绩效、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下简称市文改领导小组),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社会资本出资方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文广新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引导基金,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相关区(市)组建影视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遴选影视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公开募集参股投资基金合作机构,遴选基金管理人(GP)。
(二)对专项资金,会同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和社会资本出资方成立专项资金理事会,制定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三)定期向市文改领导小组报告青岛影视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文广新局确定年度基金预算,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参与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的核定和引导基金的设立;
(三)会同市文广新局对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相关区(市)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与区(市)1:1的比例配套安排财政资金;
(二)参与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的核定和引导基金的设立;
(三)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参与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
第八条 社会资本出资方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约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参与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的核定和参与发起设立影视产业投资基金;
(三)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参与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市、区(市)两级财政可共同设立影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发起成立影视产业投资基金。
第十条 影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社会资本出资方指派代表成立理事会,作为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专项资金决策机构,设立专用账户,由出资各方(市级财政、区级财政与社会资本)按照比例同步汇入该账户,专款专用。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具体负责账户资金的日常管理及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采取依申请审核拨付的方式。
拟申请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的影视摄制机构在青岛进行影视摄制前,应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补贴条件
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补贴以在青岛发生的摄制费用为补贴基准,包括剧组租用外景地、摄影棚,搭建布景,租赁设备,聘请群众演员,摄制期间食宿交通、服装道具,后期制作等。
境外影视作品申报补贴,必须由境外影视摄制机构与中国影视摄制机构合作,并由中方提出申请,申报的补贴以人民币支付。合作方式包括:
1.联合摄制: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任何一方出资不高于80%且不低于20%。
2.协作摄制: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
3.委托摄制: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外方给予中方报酬。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
境外影视作品与境内影视作品实行不同的补贴基准,对不同的补贴基准实行不同的现金补贴率。单部作品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年度制作成本补贴的拨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出资各方的出资总额。
符合补贴条件的影视作品依申请受理时间顺序给予补贴。若超过当年度补贴总额度的,自动计入下一年度补贴额度。
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细则依各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补贴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影视摄制机构可以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影视摄制机构在青岛进行影视摄制的备案材料;
2.影视摄制机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3.境内影视作品放映、发行证明,境外影视作品立项批准文件;
4.在青岛发生摄制费用的合同文本、发票等证明材料;
5.申请报告,申请补贴的资金数额及指定账户等。
境外影视作品申报补贴,由中方负责申报后依协议向外方支付。
(二)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补贴申请进行成本审核。
(三)理事会办公室将经成本审核的补贴项目及补贴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四)理事会办公室将补贴资金拨付影视制作机构指定账户。
理事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市文改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影视摄制机构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的,依法追缴补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