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理事会
关于发布《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细则》的通告
为规范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标准和程序,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理事会现发布《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细则》通告。
一、申请补贴的影视作品范围
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作品范围主要指在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内完成主要拍摄制作(含影视配套服务)的优秀影视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
1.在境内播映的影视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电影作品总时长不得少于60分钟(IMAX等大画幅格式的,不得少于45分钟),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城市院线影院放映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
电视剧作品每部作品不少于20集,每集时长不得少于30分钟,取得总局颁发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并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或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播出。
2.在境外播映的影视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总时长不少于60分钟(IMAX等大画幅格式的,不少于45分钟),中方制片单位在拍摄前取得总局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在摄制完成后,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中方制片单位在拍摄前取得总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批准文件,在摄制完成后,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联合摄制的电视剧作品,每部作品不少于10集,每集时长不少于30分钟;中方制作机构在拍摄前取得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在摄制完成后,取得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中方制作机构应当在拍摄前取得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在摄制完成后,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二、一般性规则
1.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自2017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投入资金最高10亿元,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优秀影视作品。
2.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专项资金决策管理机构。
3.补贴以在青岛发生的拍摄制作费用为补贴基准,其中拍摄制作费用至少50%发生在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其中有一定比例费用发生在万达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内),包括剧组租用外景地、摄影棚,搭建布景,租赁设备,聘请群众演员及临时剧务人员,拍摄期间食宿交通、服装道具,后期制作等。
4.补贴采取现金补贴的方式。境外影视作品与境内影视作品实行不同的补贴基准,对不同的补贴基准实行不同的补贴率,并根据年度预算及项目申报情况适时调整补贴率,补贴率最高不超过40%。单部作品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同一影视摄制机构在1年内制作完成的同系列影片,补贴基准可以一部作品累积计算。年度制作成本补贴的拨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出资各方的出资总额。
5.补贴采取依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拨付的方式。符合补贴条件的影视作品依申请受理时间顺序给予补贴。若超过当年度补贴总额的,自动计入下一年度补贴额度。
6.境外影视作品申请补贴,必须由境外影视摄制机构与中国影视摄制机构合作,并由中方提出申请,申请的补贴以人民币支付,中方申报获批后依协议向外方支付。合作方式包括:
联合摄制: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任何一方出资不高于80%且不低于20%。
协作摄制: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
委托摄制: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外方给予中方报酬。
三、2017年度影视作品补贴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摄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
1.电影作品
境内电影作品:补贴基准在800万元(含8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补贴率为30%;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补贴率为40%。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以及国际A类电影节最佳影片的电影作品,不受补贴基准数额所限,补贴率为40%。
境外电影作品:补贴基准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补贴率为40%。
2.电视剧作品
境内电视剧作品:补贴基准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补贴率为30%;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补贴率为40%。对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电视剧作品,不受补贴基准数额所限,补贴率为40%。
境外电视剧作品:补贴基准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补贴率为40%。
四、申报程序
1.拍摄前备案程序
拟申请补贴的影视制作机构进行影视作品摄制前,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青岛市优秀影视作品摄制备案登记表》。
2.补贴初审审核程序
影视作品摄制完成后,自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制作机构可以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初审。初审材料包括:
(1)《青岛市优秀影视作品摄制备案登记表》;
(2)影视制作机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复印件;
(3)在青岛发生拍摄制作费用的合同文本、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青岛市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申请表》;
(5)其他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复印件应标明“此件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单位公章。
理事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请补贴的影视作品进行成本审核。
3.补贴终审拨付程序
影视作品播映后,影视制作机构可以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补贴拨付。终审材料包括:
(1)影视作品的放映、发行证明及复印件;境外播映影视作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2)其他申请材料。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决议将补贴资金拨付影视制作机构指定账户。
五、不诚信惩戒规定
影视摄制机构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的,理事会办公室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其他影视作品补贴申请,并依法追缴补贴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